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依此规定 ,要求离婚的一方 , 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下列几类离婚案件 , 按以下方式确定原告起诉法院 :
1、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 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 一般可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 , 由 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场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 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只是被告方被注销了城市户口 ,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离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 有经常居住地的 ,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 , 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 , 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超过一年的 , 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