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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时间:2009-06-04 14:46来源:司法部 作者:司法部 点击:
第116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6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

 

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水平,司法部对现行部颁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司法部决定:

    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规章所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2件部颁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附件

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部令号

说明

1

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令第2号

主要内容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代替

2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3号

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3

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令第6号

主要内容被《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国公证协会的有关行业规范代替

4

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5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外国分支机构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5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6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3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被修订后的《律师法》创设的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代替

7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4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8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5号

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9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0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7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1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98年3月2日司法部令第54号

主要内容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36号)代替

12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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