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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想收两次钱

时间:2010-06-02 11:31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中国法院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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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诉讼诈骗案。被告人乐建国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普陀法院在审理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的民间借贷系列案中,发现乐建国诉郑某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涉嫌诈骗,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乐建国系宁波市保税区广盛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诉称2009年5月4日与郑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于5月13日、14日取出250万元现金,5月15日在宁波豪汇歌舞厅门口将250万元交给郑某。当时两人皆独自开车前往,并无第三人在场,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后郑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拖欠至今,故要求判决郑某立刻归还25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郑某回国后提出已归还前述借款,并提供了银行单据。

  法院经核实发现,乐建国当初借款时系于5月5日将25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汇入被告的银行卡,并非现金交付,且郑某收到借款后于同年5月13日按约通过其控股的另一公司归还了该笔借款,但未收回所出具的借条。乐建国趁郑某因欠债无力偿还等原因出走国外之机,于2009年8月凭原借条向法院起诉。经普陀公安分局侦查,乐建国于今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彬彬)

  短 评

  打击诉讼诈骗 刑罚之剑出鞘

  近年来,诉讼诈骗行为已成为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种新动向,并呈蔓延趋势。一些心怀叵测的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采取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串通证人等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从而达到不法诈财之目的。这种貌似合法的侵财行为,被有的专家称为“现代版的巧取豪夺”。

  诉讼诈骗行为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构成了严重挑战。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诉讼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普通的诈骗犯罪。然而,由于目前对诉讼诈骗行为缺乏法律规制,很难在法律上堵住诉讼诈骗的漏洞,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很少受到刑事处罚。

  面对日益猖獗的诉讼诈骗行为,有专家和司法界人士呼吁尽快对刑法作出补充规定,增设诉讼诈骗罪,明确对诉讼诈骗行为按诉讼诈骗罪定罪量刑。也有专家提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分别以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总之,对恶意诉讼骗取钱财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刑罚手段,坚决遏制其蔓延趋势。

  (安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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